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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呵护城市“地下生命线”

  本报记者 林 培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城市的“地下生命线”,其科学规划、有序建设、高效管理、安全运行,对城市的正常运行乃至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地下管线数量不断增加,其重要作用也进一步凸显。然而,在一些地区,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相对薄弱,导致出现一系列问题。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发展,近期多地立法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制,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提高城市地下管线的维护水平。

  落实数字赋能 实现全生命周期监管

  为适应城市地下管线建设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山东省菏泽市曾经进行两次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基本摸清了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家底,对于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形成了良好的开端。在普查基础上建成了城市地下管线系统管理系统,为城市地下管线的合理开发利用、综合管理、城市数字化、智慧城市建设等奠定基础。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效建设和正常运行,菏泽市在原《菏泽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并施行《菏泽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规划管理程序和规划要求、建设程序、安全运行、废弃管线处理、信息建设和共享等内容作出规定。

  据介绍,条例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维和信息管理的各个方面,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地下管线方面的管理职责,解决了过去管理职责不清、相关部门互相推诿的问题。规范了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统筹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行为,保障了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数据更新以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正常运行。

  条例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管理办法”上升至“管理条例”,从“部门规章”上升到“行政法规”,能够进一步提升法的效力,是一项更全面系统、能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实施措施,为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与新形势、新政策、新规定紧密衔接,进一步落实国家“数字赋能”新要求,从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到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竣工归档,都提出了具体操作办法,强化管理部门之间协同联动,为实现城市地下管线全生命周期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会进一步强化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解决路面反复开挖、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促进城市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为菏泽市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提供有力的支撑。

  坚持问题导向 建立管理信息平台

  为了更好地指导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推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确保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施行《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条例为畅通城市“地下生命线”、补齐城市建设短板、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聚焦解决城市地下管线“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以及城市道路反复开挖等问题,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综合管理、共享信息、保障安全”原则,要求市人民政府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档案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条例进一步理顺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权,压实了管线建设和管理单位责任,明确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负责所属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等工作。同时,鼓励、支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条例明确了占道挖掘的审批程序和禁止挖掘道路的情形,提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要求。明确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与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同时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对权属不明、废弃或者缺漏的城市地下管线进行补测补绘。

  做到应进尽进 确保管线安全运行

  地下综合管廊是容纳城市“地下生命线”的公共隧道,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可有效杜绝因管线铺设或维修而导致的“拉链路”以及各种架设在空中的线路形成的“蜘蛛网”现象。安徽省合肥市为了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创新管理理念,针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中的短板弱项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制定并施行《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围绕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全生命周期作出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条例明确,要根据新老城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确保各类管线“应进尽进”。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上,同步建设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地下综合管廊。在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以缆线管廊、缆线管沟为主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当前,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的强制力不够,影响地下综合管廊的可持续建设发展。为此,条例规定,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交纳入廊费,向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交纳日常维护费。此项规定可以有效缓解管廊建设、运营资金压力大的难题。

  为了确保各类管线做到“应进尽进”,条例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无法入廊的除外,在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内,各类管线应当入廊。如果管线相关单位没有做到“入廊”,条例也给出了解决办法。对应当入廊而未按照规定入廊的,管线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位置申请新建管线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予审批。

  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方面,条例要求建立市级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管理平台,纳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根据有关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地下综合管廊运维管理系统,实现地下综合管廊实时动态监测,确保廊体和入廊管线安全运行,预防化解“看不见”的城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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