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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关怀”亟须法律进一步支持
- 时间:2013-08-22 17:10
- 来源:未知
简介: 今年夏天,居高不下的高温导致全国多地出现旱情,更让在一线工作的建筑工人经历了一个“最难熬夏天”。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能否在高温时段实现调休和领到高温补贴等,成了广大建设者关注的焦点问题。
今年夏天,居高不下的高温导致全国多地出现旱情,更让在一线工作的建筑工人经历了一个“最难熬夏天”。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能否在高温时段实现调休和领到高温补贴等,成了广大建设者关注的焦点问题。
国家四部委2012年6月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加班。同时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但是,从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情况看,不少企业做得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企业也有话说。
一是合同工期普遍没有给建筑工人高温环境下“喘气”的机会。我国的《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没有对高温季节劳动者的弹性休息权力提出明确要求。使得一些建设项目在工程勘察设计和对外发包(招标)时,只考虑抓紧时间施工,尽快完成施工任务,尽早投入使用,而忽视建筑工人的利益。实际上,全国大多数地区每年高温时段至少有3个月,在南方甚至长达4个月以上。如果工程承包企业在高温时段采取弹性施工制度,施工进度必然会受到影响,一旦不能在合同工期内交付工程,建设单位会对承包施工单位按延误工期的天数罚款。显然,承包企业不愿意冒着延误工期罚款的风险,在高温时节放松施工时间。
二是招标文件没有建筑工人高温津贴这一说。由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对诸如建筑工人高温津贴这样的支出作出约束性规定,在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和承包企业的投标文件里也没有这项支出费用。一个投资上亿元的项目工程,工期短则一年,长则两年甚至更长,建筑工人少则几百人,多则近千人,一年算下来,仅高温津贴开支就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这笔费用源自项目工程投资,由于缺少相关规定,有些企业就会钻空子。
由此可见,要把对建筑工人“高温关怀”的政策落到实处,必须倒查法规,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为准则,认真清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存在的缺陷和短板,尽快修订和完善这两条法律,督促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行政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与建筑工程有关的行业,对各行业编制和发布的建筑工程招标范本进行清查,从监督法律法规执行入手,强化法律和各职能监督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确保建筑工人真正享受到“高温关怀”带来的社会大爱。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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