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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治体系 守护城市“血脉”
- 时间:2025-02-24 10:10
- 来源:中国建设报
本报记者 林 培
城镇排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看不见的地下工程”,更是城市安全运行的“生命线”,其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情况直接影响城市安全、环境质量、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忽视排水系统建设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环境退化和社会问题。为此,多地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将城镇排水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城市治理的长期战略任务,通过健全法治体系守护城市“血脉”,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加强城镇排水管理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河南省制定并施行《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绿色智慧、系统循环”的原则,提升城镇内涝防治能力,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条例鼓励、支持开展排水和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能力。
条例强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城市更新涉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同步实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改造,需要加装防倒灌装置的,应当同步改造加装。
另外,条例要求城镇新区建设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相互混接。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条例还指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但禁止将再生水用于生活饮用、食品生产、水产养殖、游泳洗浴等用途。
条例鼓励在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的前提下,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可以在土地改良、园林绿化、建筑材料、新能源利用等方面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逐步提高污泥资源化利用率,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山西省制定并施行《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对城镇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排放以及城镇污水的处理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办法要求,城镇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不得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未完成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前,应当因地制宜建设调蓄池、截流干管、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等,加强合流制污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再生水是指城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和省内规定的标准,满足相应使用功能的非饮用水。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再生水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与计划用水管理,充分考虑供水条件,优先配置再生水。已配置使用再生水的用水单位,应当使用再生水;未使用再生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减其下一年度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
办法明确优先使用再生水的情形,具体包括: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公厕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景观水体、河道、湿地等生态环境补水;大型集中供热用水等。同时,办法提出,再生水有偿使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再生水用水单位与再生水经营单位或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签订供用水合同。
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为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明确新建居住小区或公共建筑配套排水设施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依法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规定指出,城市新区和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主体工程进行改造的,应当将排水设施纳入主体工程改造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改造。新建居住小区或公共建筑配套排水设施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
排水主管部门应因地制宜构建“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推行城市水系联排联调的管理调度机制,建立健全城区水系、排水管网与周边江河湖海、水库等“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各市、县(区)应当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建立排水信息平台,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
规定明确,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每5年到10年完成一轮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滚动摸排的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网、雨水污水合流制管网等设施功能及运行状况、混接错接漏接和用户接入情况等,摸清污水管网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设施问题,形成排水管网“一张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利用处理处置,推广低碳处理工艺,加强资源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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