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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程”立法保障地下管线有序运行

  本报记者 林 培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都与其安全运行息息相关,为此,各地针对城市地下管线“全流程”进行立法,为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提供司法保障。

  确保地下管线有序建设

  为避免地下管线无序建设,福建省泉州市制定《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办法中所称的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管块、管沟或者综合管廊。

  办法要求建立地下管线建设滚动项目库、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同时,办法明确不得擅自挖掘主体工程敷设地下管线的4种情形,分别为:按照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已经建设综合管廊且管线应当入廊的。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运行维护管理上,办法明确管线迁移、变更、废弃的处置要求,对管线抢修、窨井盖管理以及危害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禁止行为等作出规定。

  为了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办法单独设置综合管廊专章,重点对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建设区域、入廊要求、养护责任、有偿使用等作出规定。如,城镇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暂时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空间。在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地下管线应当全部纳入综合管廊;除因安全、技术条件原因无法纳入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地下管线外,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建设管线。

  严格地下管线档案管理

  地下管线档案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等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资料。完善地下管线档案,将在应对突发事件及防灾、救灾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为解决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地下管线档案综合化、法治化、信息化管理模式,以系统性、专业化的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助力城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陕西省延安市总结相关管理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施行《延安市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确保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办法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更新、维护工作。

  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是规范施工、保证管线安全的必要环节,能够在实践中发挥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作用,同时督促建设单位重视建设项目地下管线资料科学收集、整理,从而实现管理和应用相衔接。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清该施工项目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情况。

  办法指出,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整理按照工程进度的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地下管线档案验收材料目录及联合验收相关要求;第二阶段是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三阶段是地下管线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请行政审批机构进行联合验收和综合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30日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将数据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规范地下管线运行维护

  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以及城市道路反复开挖等问题。江西省抚州市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原则,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

  为了避免因为城市地下管线导致城市道路反复开挖问题,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需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管廊是容纳城市地下管线的公共隧道,建设综合管廊可有效杜绝因管线铺设或维修而导致的“拉链路”以及各种架设在空中的线路形成的“蜘蛛网”现象。为了推进综合管廊建设,条例创新管理理念,针对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中的短板弱项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条例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城市道路建设,稳步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城市新城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综合管廊。老城区改造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尚不具备综合管廊建设条件的,应当逐步将架空线路改造为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综合管廊。

  同时,条例要求,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按照城市地下管线综合档案信息系统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与城市地下管线综合档案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做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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