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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挂靠公司承包工程遇“老赖”该以何名义维权?

    简介: 邹某为了承包一学校教学楼的施工项目,便挂靠在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学校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学校拒付工程款。


 法律咨询:

  邹某为了承包一学校教学楼的施工项目,便挂靠在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学校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学校拒付工程款。

  请问:邹某个人可否以原告身份起诉学校要求支付工程款,还是应以建筑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学校支付工程款?有何法律依据?(该工程全部是由邹某个人实际完成施工。)

  律师答疑:

  这是一个与诉讼主体有关的诉讼程序问题。

  邹某没有施工资质,为了规避法律的监管,挂靠在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下,并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了学校的施工项目,实际是个人完成了学校教学楼的施工任务。

  那么邹某可否以《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为根据,对学校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呢?我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实际施工人”是相对于“发包人”、“转包”、“违法分包人”说的,本案中不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问题。

  该解释第26条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适用于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如果是挂靠关系,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以建筑公司的名义起诉比较稳妥。

  你问题中所述情况有别于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后,建筑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邹某的情形,如果是后者可考虑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挂靠相当于被挂靠单位承接工程后全部转包给挂靠人。如果该观点成立,就可以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邹某可以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起诉。另外,还有一个实际操作问题,就是邹某要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与建筑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否则,邹某以个人名义起诉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责任编辑: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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